VIP标识 上网做生意,首选VIP会员| 设为首页| 加入桌面| | 手机版| 无图版| RSS订阅
食品伙伴网,关注食品安全,探讨食品技术
 
当前位置: 首页 » 食品安全 » 营养与健康 » 正文

河南郑州:消费者状告商家误导果汁饮料能防癌获双倍赔偿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0-01-04  来源:新华网  浏览次数:155
核心提示:新华网郑州1月3日电(单纯刚、张笑立)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最近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被告郑州某商场为了增加销售量,对出售商品夸大其词,出现混淆用语,最后被判双倍赔偿。 2008年10月,范某在郑州某商场看见其出售的美丹蓝莓果汁饮料有预防中老年

    新华网郑州1月3日电(单纯刚、张笑立)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最近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被告郑州某商场为了增加销售量,对出售商品夸大其词,出现混淆用语,最后被判双倍赔偿。

    2008年10月,范某在郑州某商场看见其出售的“美丹蓝莓果汁饮料”有“预防中老年常见的心血管功能衰退,延缓机体衰老,减少肿瘤的发生”等宣传,就花了604元购买了该产品。

    后来,范某发现该商场对“美丹蓝莓果汁饮料”的宣传违反了《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即食品广告不得出现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不得直接或者间接的宣传治疗作用,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食品的治疗作用。范某认为该商场在宣传和出售“美丹蓝莓果汁饮料”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该商场退回购物款604元,并增加一倍法定赔偿金604元,及支付原告范某交通费2元。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被告郑州某商场销售的“美丹蓝莓果汁饮料”的标签内容违反规定,误导了消费者,存在欺诈行为,郑州某商场应当退还原告购物款及增加一倍的赔偿金。原告范某要求被告支付交通费2元,与法有据,予以支持。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郑州某商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范某交通费2元并退回原告购物款604元,及增加赔偿604元,共计1210元。

 
关键词: 果汁 饮料 防癌
[ 网刊订阅 ]  [ 食品安全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 返回顶部 ]

 

 
 
推荐图文
推荐食品安全
点击排行
 
 
Processed in 0.246 second(s), 16 queries, Memory 0.94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