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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经营食品被处罚要求听证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6-04-25  浏览次数:770

        1、案情介绍  

  1997530日,福建省卫生厅3名食品卫生监督员在对新划归省卫生厅管辖的某酒楼进行巡回卫生监督检查时发现:1无法提供食品卫生许可证;222名做从业人员无健康证;3、现场有30听金针菇罐头已过保质期限。对以上事实,监督员做了现场监督笔录,并当场销毁30听过期的金针菇罐头。酒楼陪同检查的领班解释说:“两证”由经理保管,经理现不在,以无法联系上。最终由领班在现场监督笔录签字。当天监督员即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提出改进意见。610日,监督员对该酒楼进行复查,发现其对提出的改进意见末予执行,还是末能提供食品卫生许可证,在场的从业人员仍无健康证。

监督员经合议认为,以上事实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九条第(九)项、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七条规定,拟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予以取缔;2、罚款人民币1000元。监督员找到该酒楼的法人代表,告知拟采取的卫生行政处罚决定及他的权利,该经理即要求听证。

在省卫生厅组织的听证会上,该酒楼经理解释说,酒楼已于1996年在福州市卫生局申请输卫生许可证,后转归省卫生厅直后转归省卫生厅直接管辖,没去领回卫生许可证。同时在会上出示福州市卫生局颁发的卫生许可证,其有效期至今年年底。听证结束后,根据该酒楼的违法事实及酒楼经理申辩,省卫生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重新做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罚款1000元整。该酒楼自行履行罚款,至此本案结束。

     2、专家分析  

本案并不复杂,但通过本案的处理,案例的作者体会到了“听证”程序的重要性,这一点难能可贵,借此,也谈一点有关听证程序的知识。

听证程序是《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一项重要的法律程序。所谓听证程序,是指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由该行政机关中相对独立的行政官员主持听审由该行政机关的调查取证人员和行为人作为双方当事人参加的案件,听取意见,获取证据的法定必经程序。听证程序在我国还是一项新的法律制度,需要有一个不断适应和发展的过程,因此,法律在确立听证程序时,对其适用条件作了限制。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1、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重大行政处罚,包括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2、行政机关与当事人对违法事实认定有重大分歧;3、当事人要求听证或行政机关认为有必要进行听证的。听证是当事人的一项权利,对权利不予主张,就视为放弃权利。因此,当事人被告知权利后而不要求听证,就视为放弃听证的权利,行政机关可以不组织听证。

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主持人享有何权力?有何责任和义务?对此,《行政处罚法》末作明文规定,但从实际情况来看,听证主持人在主持听证方面享有以下权力:1、决定何时何地举行听证会;2、对案件的事实或者与相关的法律进行询问、发问;3、维护听证的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或处理;4、调查惧证据;5、做出延期、中止或终止听证的决定。主持人在行使听证主持权力同时,应履行以下责任和义务;1、按规定将与听证有关的决定通知及有关材料及时送达当事人及其他有关人员;2、做好听证的笔录;3、根据听证的证据、事实,贪污对案件独立地、客观公正地做出判断。

听证时,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听证大致可按下列步骤进行:1、由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2、由调查取证人员宣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事实依据及理由;3、听证主持人询问当事人、证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并出示有关证据材料;4、由当事人从事实上和法律上进行答辩;5、调查取证人员和当事人就与本案相关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论;6、辩论结束后,调查取证人员、当事人做最后的陈述。

听证结束后,应根据听证的事实及所认定的证据,依法作出相应的决定。若依据新的事实、新的证据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再进行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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