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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食堂柜台“洋酒”无中文标识行政处罚复议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6-04-25  浏览次数:949

  1、案情介绍  

  1996529日,某市某区卫生局食品卫生监督员检查某驻市单位职工食堂,发现食堂零售柜台内有2瓶酒无中文标志,操作间店堂防蝇设施不全。

530日,某区卫生局立案,认定该食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一条和第八条的规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六条及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8000元。同日,将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以挂号信方式送达,挂号信回执作为送达回证。被处罚单位不服处罚,于613日向某市卫生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某区卫生局作出的行政处罚。申请人认为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定的事实不准确,适用法律不当,其理由是:1.食堂内2瓶“洋酒”是因招待联合国客人购买的,共4瓶,饮用2瓶,剩余2瓶放置于食堂,并不对外销售,且有证人和购买发票。2.被申请人认为该食堂操作间店堂防蝇设施不齐全,那么请问防蝇设施什么部位不全。

619日,某区卫生局向市卫生局提交复议答辩书,请求复议机关维持其行政处罚决定,其理由是:食品卫生监督员在现场检查中发现申请人食堂两条违法行为,是经申请人陪同检查的人员认同并签字情况下认定的,有被申请人现场卫生监督笔录为证,适用法律得当。

628日,某市卫生局作出复议决定:撤销被申请人的行政处罚决定。

   2、专家分析  

  本案为一例经行政复议被撤销的行政处罚案。作者对案情介绍得较为精炼,讨论分析观点基本正确,但不够全面,尚欠一定深度。略作补充,仅供商榷。

本案涉及两个违法事实:一是定型包装食品无中文标识,二是卫生措施不健全。作者认为主要是证据不充分引起的复议“败诉”,这仅是问题的一方面,严格地讲还应包括其他一些应当引起注意的法律问题。

一、关于定型食品无中文表示的问题。《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国内市场销售的食品,必须有中文标识”。这一点应当说是无可置疑的。2瓶“洋酒”无中文标识,摆上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零售柜台,当然有违法的嫌疑,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案查处。但立案查处并不意味着必须处罚,查处应当理解为调查或检查和处理,而处理的方式有多种形式,处罚仅是其中的一种。因此立案查处,首先是调查事实,取得证据;其次是综合分析,认定性质;最后才决定是否应当给予处罚最为适当。本案在实施行政处罚时,认定性质有以下几方面没有分析透彻,可能是造成败诉的主要原因。

第一,负有标注中文标识责任的主体是谁?根据《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定型包装食品标注中文标识的责任主体,应当是生产和销售该定型包装食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就本案涉及的2瓶“洋酒”而言,其主要责任者应当是国内销售的代理经销商。批发商与零售商相比,应当说批发商的责任要大;批发商具有标注义务,零售商的责任是对无中文标识的产品不得销售。卫生行政部门发现无中文标识定型食品,在对零售商进行处理的同时,应当追根寻源,依法查处标注义务人,责令其改正错误,履行义务。这一点比罚款更重要。

第二,某单位职工食堂在本案中的地位是什么?根据《食品卫生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单位内部的职工食堂应当说是一个特殊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生产经营者”。其主要职能是为本单位的职工提供特定范围的饮食服务,不具备对外销售定型包装食品和其他食品的主体资格。如果没有特别的卫生许可,其擅自设立食品零售柜台,对外扩大销售食品,包括“洋酒”,就超出了“职工食堂卫生许可”的范围。这就不仅是2瓶“洋酒”无中文标识的问题,还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超卫生许可范围做出相应的处理。由于单位内部职工食堂的特殊性质和地位,查处本案的过程中,应当对“食堂”是否具备“销售”特征,进行认真的调查、分析,而后才能进行最后处理。

第三,2瓶“洋酒”的用途没有调查。在复议中,复议机关查实“洋酒”原为设立该食堂的单位从商场购得。宴请外宾用去2瓶,剩余2瓶领导让存于食堂,备今后使用。单位及食堂既无经营的实际作为,也无销售该酒的主观意图,主客观条件均不具备,“销售”行为难以成立。当然,放于“零售柜台”是错误的,引起错误判断也情有可原。从该单位购买的饮用“洋酒”的过程看也可以讲他们是一个“消费者”,而不是本来意义上的经营者,让他们承担没有标注中文标识的法律责任,至少说是有些牵强。

第四,对违法情节和应处罚的幅度,没有分析和研究。假定对食堂的前述行为视为“经营”是符合法律约定的,那末对违法的情节也缺少必要的分析,给予的处罚也有失公正。首先,仅2瓶“洋酒”用于内部使用,没有流入市场,其情节应当说很轻,社会危害后果亦不大。按照《行政处罚法》和《食品卫生法》规定,罚与不罚是两可之间。其次,《食品卫生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但对卫生行政部门而言,发现不标注中文标识的行为,责令其改正是 行为,是否罚款是自由裁量行为。只责令其改正,不处以罚款,符合法律规定;而只罚款不责令其改正则违背法律规定。在食堂内发现有2瓶无中文标识的酒,即罚款8000元,如果在商场发现一批此类酒罚款多少?在生产厂家或者批发商发现批发商发现一批此类酒罚款优势多少呢?最高限额不过是1万元罢了。因此,即使本案定性准确,罚款8000元也是不公正的。

第五,还应当指出的是,“标志”和“标识”在汉语里不能混作一谈。如果在处罚决定书的事实部分写上无中文“标志”,那末就是技术错误,严格讲,就是适用法律不当。

二、关于防蝇设施不全的问题,可以说主要是证据问题,是执法人员的执法技术问题,当然也包括执法人员的索质问题,这个结论应当是以调查的事实情况为基础而总结出的最后结论。在检查过程中,应当先描述检查中发现的实际情况,即一般的表面现象,再根据现象总结出结论。仅有结论而没有事实现象作为根据,就不能说服他人,更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监督笔录是认定当事人有违法行为的一个书面证据,必须真实地反映出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客观情况,必须在对检查发现的有关情况作出较详细的描述后,才能做出结论。否则,只有结论,没有详细情况,结论就等于没有依据。在卫生行政执法工作中,监督笔录书写得不规范,可以说是目前存在的一种较普遍的现象,应当引起执法人员的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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